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件下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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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it.gov.cn/zwgk/zcwj/wjfb/zh/art/2020/art_b9f40593fae74da7ab20876aa43c4eb3.html,跳转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界面,下载“附件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依据报告模板和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材料报送方法
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填写、收集完整,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于2021年6月4日前邮寄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秘书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ing_yingjin@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双营路9号亿达丽泽中心3层317
联系人:王卫 金妲颖
联系电话: 13910807706 1343949096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名单见附件1)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6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推荐在本区域(城市)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或城市只能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各有关行业协会应立足本行业特点,聚焦服务于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所推荐平台须经本行业协会认定、公示,并函询平台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含光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有关行业协会须一并书面报送本协会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公示文件、认定文件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函(须有明确同意意见,可提供复印件)。
七、部直属各单位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附件:
2.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